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实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