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