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者通知出租人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治安隐患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