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十二条有效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到住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出租并仍处于出租状态的,出租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