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立法建议,收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以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视察调研提出的立法建议,逐项分析、论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库,并且向社会公布。
地方立法项目库应当适时更新。
提出立法项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