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