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市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计划,可以组织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实施满三年的;

(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

经过立法后评估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以及修改的主要条文内容等,作出具体说明。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