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规章应当在一年内出台,其他规定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对重要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法规,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法规释义或者重点条文解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