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