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先行制定的;

(四)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