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协调;(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依法设置;(四)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