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案人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