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及时收集有关资料,掌握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提案人、法规草案起草单位针对法规案拟调整规范的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