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规定本州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