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