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重点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