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重点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