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