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公路工作的领导,对地方公路事业实行目标考核,并制定扶持、促进地方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