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五章 筹资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