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返还县(市、区)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