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县道、乡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村道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