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地方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出让、调剂以及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