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