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优化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结构,提升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道路运输重点领域改革,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运输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