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不得伪造包车合同骗取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十年以上的营运客车或者行驶八十万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行驶五十万公里以上的中型客车,不得从事单程八百公里以上的包车客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