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旅游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区内的建(构)筑物的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旅游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