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公平秤,定期维修送检,并妥善保管,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本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