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红色旅游相关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红色旅游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