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推进红色景区(点)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红色旅游竞争力。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合理确定红色旅游建设内容和规模,保持红色旅游底色,保护区域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留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