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落实和完善法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