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市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