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