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