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