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类别、法规名称、提案人、起草单位、安排审议的时间等事项。提案人应当按计划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案。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