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法制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