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报请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