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