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分别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