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莆田人大网、《湄洲日报》等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