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对涉及重大问题、社会影响面广、涉及部门较多的重要法规项目,实行立法专班机制。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