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实施加强组织协调、跟踪落实。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未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