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数量较少,且施工现场不具备堆放条件的,处置单位可以将砂石组织转运至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并对自用外剩余砂石数量和来源等进行核查登记,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化处置。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