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和林长、河(湖)长的履职范围,对湿地面积、湿地生态状况等湿地保护工作予以重点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