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湿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湿地保护规划的;(三)发现湿地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复的;(四)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后未依法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