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捡拾、破坏鸟蛋、鸟巢等干扰鸟类繁殖,或者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