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晋安河、西湖等城市湿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水系连通、引水补水、污染防治等保护修复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