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