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才的主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并重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科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