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建立技术转让和技术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采取多种形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产权交易。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