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国(域)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

国(域)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可以申报市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并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